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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 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9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7号)精神,全面实施《北京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教职成〔2018〕4号),加强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群)、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特高”)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高”项目是北京职业教育契合首都“四个中心”,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高水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北京城市服务品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群)、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三个项目组成。

第三条 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的目标是,重点建设10所左右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社会服务能力强、综合办学水平领先、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契合度高、行业优势突出的世界一流职业院校,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

第四条 特色高水平骨干专业(群)建设的目标是,重点建设100个左右紧贴北京产业转型发展、校企深度融合、能够支撑重点产业与区域支柱产业的专业(群),逐步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综合实力强、社会认可度高、招生就业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可推广可输出的专业品牌。

第五条 高水平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目标是,重点建设100个左右集人才培育、资源共享、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四位一体的“产教共同体”,逐步打造一批精准对接产业需求,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重要主体作用突出,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体制机制创新,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第六条 项目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组织管理和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项目资金遵循“择优扶强、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动态调整、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资金、企业投入资金和自筹资金。市区财政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第八条 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项目一次立项,骨干专业(群)、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分三批立项,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组成北京市“特高”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经费统筹、标准制定、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教委牵头并联合相关委办局负责制定职业院校“特高”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评估评审、绩效管理、专题研究、结果应用;合理编报年度预算,加强项目预算执行,做好项目跟踪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特高”建设专项资金;同时负责评审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并根据项目成熟度安排下达下一年度资金规模额度。区财政局配合落实本级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举办方应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在政策、资金、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营造良好项目建设环境;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申报承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特高”建设体制机制;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按照批复的任务书开展项目建设;根据项目性质对建设资金进行分类管理,统筹安排,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完成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报告,并接受监控、审计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遴选和实施

第十四条 “特高”建设项目面向我市各职业院校,项目遴选坚持质量为先、改革导向、扶优扶强、突出特色,由各职业院校按要求申报,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议、结果审定、公示认定后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确定绩效目标,编制项目任务书。“特高”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任务书,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修订。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批复的任务书实施建设。如需调整,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备。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要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绩效评估和考核结果调整资金分配方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在执行过程中本着“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市教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的年度评估、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对绩效低下的项目将及时清理退出,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和第三方机构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做好项目绩效管理的跟踪和检查。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特高”建设资金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实行总额控制、分年申报。在建设周期内,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按照每所学校最高1亿元的总额予以支持,特色高水平专业(群)按照每个专业(群)最高1500万元的总额予以支持,高水平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采取财政与企业按4:1配套投入的方式予以支持,同时财政投入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内容不重复支持,根据批复的任务书评审后予以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专业(群)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教材与教法改革、实践教学基地、技术技能平台、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高水平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校企联合打造产教融合育人环境,整合校企优质资源建设共享型知识技术技能、人力资源和设备设施,职业院校创新创业学习培训,推进技术技能积累、传承和进步,创新职业培训内容与形式。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党的建设、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打造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打造高水平专业(群)、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提升信息化水平、提升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复的任务书,做实项目预算;对资金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同时应积极争取学校举办方、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支持,除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外,可多方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形成多元支持的投入机制。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高”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二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特高”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设备费不超过总体项目资金的50%。

(二)材料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差旅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项目考察、业务调研、培训、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差旅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项目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五)培训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推进项目组织开展、外出参加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培训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六)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条款需支付的合同费用,以及项目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七)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图书及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数据采集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九)劳务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项目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及本单位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十)咨询费: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相关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十一)课时费:用于聘请校企合作企业人员兼职参与学校教学活动支付的费用,参照项目建设单位课时费标准支付。

(十二)其他费用: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北京地区交通费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是指绩效支出(项目建设单位为提高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成员。在年度验收合格后,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核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应在项目建设单位内部公示后支出,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职业院校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基础建设支出、场地租赁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款捐赠、赞助支出、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报预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尤其在实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时,提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杜绝重复购置或超标购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绩效目标和学校发展实际确定资金规模,本着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务实高效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对于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中止建设并追回资金,中止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评估考核

第三十四条 “特高”建设项目采取日常指导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增强建设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年度评估和期末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末,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全面自评,提交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期末验收。对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学校,可中止或追回“特高”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北京市“特高”建设领导小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建设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建设期内领导班子不重视、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擅自调整批复的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特高”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